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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时间:2014-05-16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作者: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二、办理途径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一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一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均需注明;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6.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7.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1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查收
  (一)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以邮寄方式寄出相应的补发证明,申请人应注意查收。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收到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将补发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致。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如申请人在提出补发证明申请6个月后还未收到补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可向商标局免费查询;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向商标局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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