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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分割商标收益

时间:2013-04-25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作者:国家工商总局

                   离婚能否分割商标收益

  2013-04-24 07:33

  

  -时报记者刘纯报道市民杜女士与前夫李先生于20128月协议离婚,二人对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都做了约定和分割,但是于2011年注册的一个商标除外。离婚后,李先生开始运作该商标,并以100万元的价格卖出。就此,杜女士咨询律师,她有没有权利主张该商标的收益?

  解答:商标本身能给其所有者带来财产性收益,它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本案中提及的商标是在杜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时并没有就此商标的权属做出过协商,此时的商标仍属于共同共有财产。李先生将此商标进行转让,杜女士理应分享此商标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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