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创作合同书》属于倒签的虚假合同
本报讯 (记者黄 伟北京报道)因剧本在与投资方合作过程中出现矛盾,造成出自同一编剧之手的两个内容相似的剧本分别投拍完成,从而造成投资各方之间以及投资方与编剧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本报2010年1月22日11版曾经报道)。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0年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河北大境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根据《剧本创作合同书》享有《大境门》剧本之著作权。判决作出后,被告方北京典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北环球佳艺影视有限公司对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大境门公司与编剧签订的《剧本创作合同书》属于倒签的虚假合同,并且已经实际解除。而且本案定案依据的合同日期有造假嫌疑,请求判决发回重审。而大境门公司却认为一审合法,接受判决结果。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大境门公司与编剧签订的《剧本创作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至于合同是否涉及倒签造假,能否撤销,应另案处理,本案不作审理。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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