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管理实行宽进严管

《意见》虽然放宽了住所管理门槛,但是并不意味着放松了监管,而是宽进严管。
《意见》要求,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对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职责,有助于各部门共同加强对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规范管理。工商部门每年将用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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