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价值不确定、不稳定,具有高风险
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是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也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评估过程中对细节问题的不同处理,都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巨大差异。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涉及行业及种类繁多,赢利模式差别较大,目前我国还没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体系,现行会计制度也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其价值;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体系的不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金融机构不愿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这已成为推广商标权质押融资的最大障碍之一。
另外,商标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容易受到企业经营状况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价值波动,贬值风险较高。一个评估价值几亿的商标,可能在短期内因质量、经营等原因快速贬值,这种贬值风险是融资机构难以掌控的。如三鹿奶粉几亿元的商标品牌价值,一夜之间就化为乌有;曾经的央视广告“标王”——“秦池”、“爱多”商标,也因为企业经营问题,一度高估几十亿的商标品牌价值,贬值惊人;这导致融资机构心存疑虑,难以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方式。
1) 针对商标专用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适时寻求“组合标的”质押融资办法,鼓励企业以商标权再辅以企业家个人信用做联带质押,支持发展商标权和有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融资等各种手段降低和分散风险。
2) 企业的综合实力直接决定了商标专用权价值,商标专用权价值则直接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应牵头组织加强商标专用权价值的会计和评估理论的关联研究,寻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为目的与财务会计相结合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保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规定“最大商标专用权价值有效质押比例”,对接受融资的企业经营行为造成更有效的约束力,降低融资机构的风险,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循序渐进的发展。
3) 工商部门、融资银行机构及中介评估机构应联合对商标专用权出质全程监管,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工商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和商标许可情况公示系统,采取电子登记方式,登记内容可供潜在质押权人以及公众查询。另外,针对期限为两年及以上的质押融资业务,建议评估合同里约定以年为单位进行复评,跟踪商标专用权价值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分散、消除风险。
4) 工商部门应尽快建立相应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信用分级制度。对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和信用分级较差的出质人,各级工商部门要在企业年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比,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再认定),驰名商标申报等方面采取一定的奖励和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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