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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和相同的标识,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时间:2014-02-22  来源:  作者:

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和相同的标识,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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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白酒的合法来源

  在此前的庭审中,案件的争议在于篁胜酒店有无实施侵犯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如果篁胜渔村酒店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可以免除赔偿。

  篁胜酒店涉嫌售卖的五粮液假酒规格为52%vol500ml装的产品,然而经比对后发现,篁胜酒店售卖的五粮液的防伪标识与五粮液公司提供的产品酒内瓶盖处的防伪标识不一致,而且前者防伪标识颜色较淡,同时字体印刷较模糊。

  此外,被控白酒产品未经五粮液公司授权,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和相同的标识,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法院由此认定,篁胜酒店销售该被控白酒产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五粮液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篁胜酒店是否可以免除赔偿的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因酒店未能提供任何类似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等有效资料,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白酒的合法来源,故最终判决在此案中不能免除赔偿。

  延伸:大酒店涉酒类侵权案件达8

  昨日,东莞中院还发布了《近4年东莞两级法院审理涉酒类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情况》(以下简称《案件情况》。据统计,2010年以来,东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酒类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76宗,其中中院共受理二审案件12宗,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64宗。也就是说有关酒店、商场或个体被起诉涉酒类侵害商标权民事案件共有64宗。

  上述涉酒类商标侵权案中,被侵犯的商标均为知名高档酒类商标品牌,侵害五粮液品牌商标权的案件为30宗、剑南春18宗、绵竹大曲14宗及茅台2宗。售假者分别为商场、酒楼、酒店或酒业公司,其中大酒店涉及案件8宗、酒楼3宗,其余为商场、酒业公司或个体户商店,暂时没有涉及知名大商场的案件。

  《案件情况》指出,在涉酒类侵权案件中,销售侵权产品一方大多明知来源的情况下死扛,拒不提供侵权产品来源处,宁愿自己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提供批发商或生产商。

  《案件情况》还指出,法院有理由推定其有幕后的埋单者,其明知产品来源而拒不提供。同时,法院认为不排除甚至有部分售假者与生产商勾结,共同制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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