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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时间:2014-02-15  来源:  作者:

改革后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据了解,此次制度改革中,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限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便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登记机关不再把最低注册资本作为登记注册条件。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不再把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和出资期限作为登记注册条件。

对从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直销公司、对外劳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仍采取实缴登记制,除上述企业类型外,其他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股东可自行申报认缴注册资本,并约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等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登记机关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等验资证明文件。适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

此外,改革后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等。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均可申请冠以“内蒙古”字样企业名称,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同时简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外,登记由原来的“一审一核”两个环节改为“审核合一”一个环节据了解,此次制度改革中,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数额限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便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登记机关不再把最低注册资本作为登记注册条件。登记机关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不再把股东(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和出资期限作为登记注册条件。

对从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直销公司、对外劳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仍采取实缴登记制,除上述企业类型外,其他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股东可自行申报认缴注册资本,并约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等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登记机关登记认缴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等验资证明文件。适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

此外,改革后的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等。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均可申请冠以“内蒙古”字样企业名称,允许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同时简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除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外,登记由原来的“一审一核”两个环节改为“审核合一”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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