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及2011年3月1日前由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下放至我局登记管辖)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均需在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我局提交年度报告。截至目前,尚有部分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限未提交年度报告的机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年度报告,逾期未提交的,依法吊销登记证。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八月一日
本文来源:舜网-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