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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相关权益”被提出

时间:2014-07-05  来源:  作者:

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相关权益”被提出

 

“友阿”是本土商业龙头企业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但河北省邯郸市人索俪榕,却于今年1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她于2006年12月7日经依法核准注册“友阿”商标,后发现被告友阿股份未经其许可,擅自在旗下商场使用“友阿”字样。

  法院认为,“友阿”标识系被告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已经产生现实的识别作用,承载了被告经营的商誉,被告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系基于自己经过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对原告 “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支付维权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据了解,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中,“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相关权益”被提出并强调,这也成为此次“友阿”商标纠纷案判定的主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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