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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时间:2013-11-23  来源:  作者: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曹妃甸区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任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3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任某某自沧州购买了他人伪造的印有“海晶”商标的精制碘盐内外包装(“海晶”系河北省盐业专营集团所有的注册商标)后,将其内外包装卖给了非法经营食盐买卖的李某(已另案处理)。任某某共向李某销售伪造的“海晶”牌精制碘盐包装88537件。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任某某销售的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装,仍帮其对外销售,向李某销售伪造的“海晶”牌精制碘盐包装54800件。

  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销售伪造“海晶”包装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发后,任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二被告人遂做出了以上判罚。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提起上诉。

  该案的成功审结,不仅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净化了市场经济环境,同时也对利用假包装进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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