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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原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由于融入了一些非市场经济的因素

时间:2013-11-23  来源:  作者:

禁止宣传回归本质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原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由于融入了一些非市场经济的因素,企业、行业组织和政府部门对驰名商标的追求已经畸形化,使得驰名商标在中国被扭曲和异化。市场经济立法的基本宗旨是公平竞争,驰名商标在受到特殊保护的同时,不能挤占普通商标平等竞争的市场地位,企业更不能以驰名商标为幌子去坑害消费者。新商标法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个案适用、动态认定”的基本原则,回归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本原。

  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该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为解决商标纠纷,由商标持有人请求而启动,而非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主动启动。

  驰名商标的事实认定。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该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是商标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即认定所请求的商标是否存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而非对所请求商标荣誉名誉的评定和表彰。

  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相关款项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和标准。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形限于: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限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驰名商标的认定是由特定的认定主体在法定的商标违法和商标争议等商标行政处理程序中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司法审理程序中,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针对具体个案所进行的事实认定,认定的事实也仅适用于个案的纠纷处理。驰名商标认定不是批量化的常态认定,也不是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认定。

  禁止宣传原则。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推销产品的金字招牌,将“驰名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上,并广泛用于广告宣传,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最有杀伤力的一点在于其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相关条款的修改,使驰名商标制度回归了其本质,有利于使其异化状态回归正常。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只是商标权受到侵犯后的一种救济手段。对驰名商标拥有者来说,新商标法意味着其要想获得竞争优势,不能再利用驰名商标这个噱头进行过度营销,而需要千方百计提高产品质量并优化用户感受。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华丽转身,新《商标法》已经奠立了一块小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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