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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时间:2013-08-17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  作者:高雪

法院:“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那么,“海娜”究竟算不算植物的通用名称? 7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里,法院明确“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海娜花作为化妆品的原料在新疆被普遍使用,具有极强的地域特色,‘海娜’是新疆人民约定俗成的简称。”庭审法官表示。

  “虽然在庭审中金海娜公司提出,‘海娜’是否是植物应参考《中国植物志》认定,而该资料中并未显示‘海娜’是一种植物,据此不应认定‘海娜’是植物,更不是通用名称。”该法官表示,判断商品通用名称广泛性应以特定产区及相关大多数公众的接受程度、通常认识为标准,而不应以是否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为标准。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金海娜公司‘海娜’商标的专用权。然而在新疆‘海娜’妇孺皆知,具有新疆特有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属于例外情形。”庭审法官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海娜”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告在商品上标识“丝路·源”海娜粉等,含有金海娜公司注册商标“海娜”字样,它仅是为了表明其产品中的主要成分,并不具有侵犯“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恶意,也并非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对“海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庭审法官告诉记者:“鉴于‘海娜’仍是金海娜公司拥有的合法有效注册商标,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今后,被告在使用‘海娜’字样以标明其产品主要成分时,应合理避让金海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自己的‘丝路·源’商标,以显著区别产品来源,让消费者识别。”

  记者8月14日从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7月31日,乌市中院驳回了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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