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4年前的诉讼相似,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仍是:“海娜”是否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被告所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对此,被告李女士称,其公司于2010年成立后,并没有开实体店,只是在网店进行销售,而金海娜公司产品是线下销售,双方销售渠道不一样。
李女士的代理人说,在淘宝网天猫店销售的“丝路·源”海娜粉等系列商品,产品都标注“丝路·源”海娜粉、“丝路·源”海娜染发粉、“丝路·源”特级纯植物海娜粉等字样,每一款产品外包装均有其合法注册商标“丝路·源”字样,并非只是显示了“海娜”字样。
“我们的销售的产品是粉,而金海娜的产品是膏,产品形式不一样。”李女士的代理人称,该公司产品是从印度进口海娜粉原料,然后委托广州的公司加工成成品再进行销售,产品成分本来就是海娜,且“海娜”只是一种植物的通用名称,并不是原告最先独有发明的,因此对金海娜公司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张显文称,关于“海娜”不是植物,国家商标局经过长达5年的审理,已于2009年5月下发了《裁定书》,做出明确界定才颁发了“海娜”商标注册证书,且在国家权威文献资料查阅均无“海娜”植物记载。
张显文说,自己早在2004年年初,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金海娜”、“银海娜”、“黑海娜”以及图文组合的“海娜”等商标。这些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染发剂、指甲油、祛斑霜、化妆品等。也就是说,在核定商品的范围内,这些已经取得注册证的商标,他人将无权再使用。
张显文告诉记者,当初之所以要将和“海娜”有关的商标提前进行注册,就是看中了“海娜”在新疆的影响力。为了能够打开市场,他曾先后投入200多万元的宣传费用,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告宣传和策划。
但没多久,市场上就出现了同样以“海娜”为名的其他生产厂家的养护染发产品。张显文说,这直接影响了其公司的销售。
为了维护“海娜”的品牌形象,2009年,张显文将6家单位和个人诉至乌鲁木齐市中院,并要求被告分别赔偿3万元的损失,同时在媒体公开致歉。
不过,此案一审法院驳回金海娜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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